组织机构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区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区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区人民政府和佛山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人民政府和佛山市审计局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区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区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区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区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6.区人民政府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区委、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审计区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区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组织开展审计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广和指导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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